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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小心在小区撞了车库的道闸杆,只是撞弯了,但不影响使用,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3-30 14:5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沟通协商处理,将撞弯的恢复即可,或适当赔偿恢复原状的费用。
  • 需要赔偿相关维修费用的损失
  • 撞了小区道闸杆要赔吗
    要赔偿。道闸虽然在小区公共区域,确属于开放商或者物业所有,损害他人财产拒绝赔偿是可以追责的!一般情况是这样的:
    要赔偿。道闸虽然在小区公共区域,确属于开放商或者物业所有,损害他人财产拒绝赔偿是可以追责的。
    一般情况是这样的:
    协商赔偿。双方协商出一个双方都同意的赔偿方案。
    协商赔偿。双方协商出一个双方都同意的赔偿方案。
    协商赔偿。双方协商出一个双方都同意的赔偿方案。
    协商赔偿。双方协商出一个双方都同意的赔偿方案。
    去除折旧价,按损坏物品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
    去除折旧价,按损坏物品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
    根据自己买的相关车险,找保险公司给予一定赔偿。
    根据自己买的相关车险,找保险公司给予一定赔偿。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1、法律依据:《民法典》(
    2021.
    1.1生效)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民法典》(
    2021.
    1.1生效)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民法典》(
    2021.
    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典》(
    2021.
    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撞坏了小区道闸杆的人肯定是需要照价赔偿的,如果不肯照价赔偿的话,当事人可能会面对民事纠纷到时候花的钱会更多。
    撞坏了小区道闸杆的人肯定是需要照价赔偿的,如果不肯照价赔偿的话,当事人可能会面对民事纠纷到时候花的钱会更多。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采纳了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采纳了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 依据交警队责任人认定赔偿
  • 你好,如果协商不成,建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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