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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国没有在总体上规定信赖保护原则

其他 2024-04-03 06: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向司法局具体咨询。
  • 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有: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保护;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因撤销行政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必须存在信赖基础,行政行为只有生效以后才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力,才能获得相对人的信赖。因此,行政行为生效并且生效事实被相对人知晓是使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前提,而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则无关紧要。
    其次,必须具备信赖表现。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采取的处分行为,即相对人因相信信赖基础稳定不变所采取的对自己生活作出安排和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信赖基础和信赖表现是因果关系,没有信赖基础,也就没有信赖表现。最后,信赖必须值得保护。即保护的必须是“正当的信赖”,即“人民对国家之行为或法律状态深信不疑,且对信赖基础之成立善意无过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必须存在信赖基础,行政行为只有生效以后才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力,才能获得相对人的信赖。因此,行政行为生效并且生效事实被相对人知晓是使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前提,而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则无关紧要。
    其次,必须具备信赖表现。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采取的处分行为,即相对人因相信信赖基础稳定不变所采取的对自己生活作出安排和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信赖基础和信赖表现是因果关系,没有信赖基础,也就没有信赖表现。最后,信赖必须值得保护。即保护的必须是“正当的信赖”,即“人民对国家之行为或法律状态深信不疑,且对信赖基础之成立善意无过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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