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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执行银行卡已经冻结了一年,其中没有完全履行还贷。银行卡还会被冻结多久?

其他 2024-04-09 15:34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终本执行银行卡已经冻结了一年,其中没有完全履行还贷。银行卡还会被冻结多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继续冻结其银行卡,直到其履行义务为止。但是,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冻被执行人的银行卡。 如果被执行人能够提供担保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能会解冻被执行人的银行卡。但是,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提供担保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能会继续冻结其银行卡,直到其履行义务为止。
  • 法院可以继续冻结的,案子不结束可以一直冻下去
  • 你好一般在5年左右你这边是欠款人还是
  • 你好,没有还清的话,可能还会被冻结的

  • 1、银行卡被冻结,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2、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3、如果因为司法需要,可以延期三个月;

    4、如被执行人涉嫌犯罪,需要进行赔付或缴纳罚金,可永久冻结其银行卡账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 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 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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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在银行卡被冻结了,那么冻结周期最长是6个月。按照法律文件,银行卡的冻结周期最长是6个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 银行卡被冻结了一般一年自动解冻,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冻结手续还可以续行,但不得超过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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