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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5日 23时许,张某在昆明市五华区厂口乡中会村附近,酒后滋事,无故殴打被害人吉某,后郑某、李某、朵某、姜某、郑某等人(另处)均参与殴打行为,其将吉某追打至某村水塘边,吉某被迫跳入水塘内,张某等人明知被害人吉某可能会溺水死亡却未采取相应的有效救助措施(采取了用车灯照水面、讨论是否报警、是否下水救人、离开后返回现场查看、猜测被害人可能会游泳等行为或心理)即逃离现场。同年4月9日,被害人吉某被发现死于中会村水塘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吉某系溺水窒息死亡。张某于同年4月10日凌晨2时许到昆明市市五华区普吉派出所投案。 追打致使被害人跳入水塘溺亡的,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属于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试说明理由。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5-08 11: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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