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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凌晨,被告人酒后去酒店开房,办理入住手续见前台只有一人值班竟直接进入前台工作区域,欲强行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通过将被害人(酒店前台值班人员)拉拽到床上(酒店值班人员后半夜临时歇息的小床),按压其身体,掐其脖子,亲咬、击打其头面部等方式,反抗期间多数在住房客都听到了被害人的呼救声,被告人采取了掐脖子、捂口鼻等让被害人难以持续发出完整求救的声音,期间有一房客(该房客屋里还有三名房客)站在楼道口试图大声喝止,未奏效该房客选择了报警!为保命被害人只能假装妥协,趁被告人脱裤子时将其踹开得以逃离前台跑向客房敲门呼救,被告人依旧在被害人身后紧追,从被害人身后用胳膊缠住被害人脖子将被害人拎起来继续侵犯被害人,直到听到呼救的几名房客出现合力将被害人解救。此时,被害人已经面目全非,衣衫不整,却被多名男子围观! 这一切都有酒店的监控音频视频实证。 监控回放了案发现场,被害人呼救声极其凄惨,多次被迫窒息。 我想请问,就被害人被多名房客解救的这段时间内,这不算公共场所当众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5-30 2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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