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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换押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辩护 2024-06-07 07: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下列情况下用换押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递次移送交接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第一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第一条
    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
    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 这个可以再次补充侦查,如果没有证据可以结案
  • 你好,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后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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