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1996年5月19日,陕西省办公厅《关于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就业问题的补充通知》这个文件有没有

刑事辩护 2024-06-11 15: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就业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服刑或劳教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两劳”人员,在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原工作单位应予以安置,分配适当工作。其工龄计算、工资待遇按一九八三年公安、劳动人事等五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二、对已被原工作单位开除或除名的服刑和劳教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各级劳动服务机构应按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管理教育,并积极安置他们就业。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时,应按照《陕西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办法》的规定,准许其按招工规定参加招工考试,不应加以岐视。对有一定专业知识或生产技能,改造期间表现好,用人单位需要或原单位同意接收安置的,只要用人单位或原单位有增人或补员指标,经考核合格,可按照公安、劳动人事等一部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三、对己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的“两劳”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贯彻执行“三结合”就业的方针、除准许他们按规定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外,应鼓励他们到各类集体单位去就业,需要办理手续的,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对有条件从中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照章发给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和指导。 四、做好“两劳”人中的教育和安置工作,是关系到社会治安的理要工作,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协作,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密切协作,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 你好,你说的这个文件我这边没有。
  • 你好,直接到省政府具体咨询。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西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