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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在上海市发生了交通事故,三期鉴定误工期120天。我已经退休,现在经营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员工(小微企业),我要与这个员工共同操作机床。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不能操作机床和洽谈业务了,至使这个企业利润大幅减少。 现在保险公司认为:法人≠实际经营人,因为政策对老人有税率优惠,所以你这里个人不在公司员工目录内,不能确认实际减少,所以未支持误工定损审核。 结论:不支持误工定损审核。 我认为: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具备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就是个人收入,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4、我的个人收入应该包括退休工资、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润。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6-18 18: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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