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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购买甲方的某物,但由于甲方该物价格昂贵,并且零件不全。起初乙方资金并未全部支付给甲方,甲方承诺要把零件补全,乙方在零件齐全后全部付清余款,但合同乙方上已经拥有该物的实际拥有权。一段时间后,乙方将该物转卖给丙方,也将该物零件缺损一事告知,合同规定丙方也是先付部分资金,在乙方将零件补齐全后全部付清。但乙方并未将欠甲方余款之事告知丙方。 现在由于迟迟得不到零件,丙方状告乙方诈骗,是否成立?

其他 2012-06-30 13: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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