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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是在大陆(内地)办理的,当初一方为港籍、一方为大陆(内地)。现在双方均为港籍,因感情不和想离婚,请问手续应该在原登记机关还是香港办理,有什么必备条件?谢谢!

离婚 2017-04-02 14: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香港起诉离婚。
  • 协议离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主体要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离婚合意要件。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其他要件。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
  •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办理协议离婚要具备的条件:(一)确定有管辖权的民政机关。(二)双方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协议离婚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四)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五)亲自签字办手续。(六)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七)协议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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