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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1997年1月至2011年7月在一家中外合资上市公司企业工作,计16年时间.现年55岁,于2011年7冃该公司以干部年轻化为由离职,得到一年1个月旳经济补偿金,离职后在医保中心得知该公司从2008年起才为员工办医保,为此,造成11年(132个月)医保空缺,可否要求企业给予办理补缴.国家法律法规有何条款规定要求企业必须补缴.(2).离职后,由于该公司欠失业中心款项(把我们每月工资中扣20元交失业金),为此种种理由不及时给予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一直拖延至今未果.综上情况无奈已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此案正在审理中,而企业种种理由推缷,仲裁也无奈,为此,恳求你给予法律法规援助指奌迷津,不知可否向法院提交上诉?赢的把握有几分?国家法律法规有条款强制规定否.李先生恳求答复.

诉讼 2012-07-17 08: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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