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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因无子女,收养一女后第二年便生一子。1999年因涉及家庭财产继承问题,我与养女经法院裁决解除收养关系,且户口关系也改为非亲属。2007年7月与养女一同生活,照顾我至今(2009年我患有脑血栓,左半边偏瘫,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妻子与亲生儿子并未尽到赡养义务。现在想恢复与养女的关系及户口上的关系。打电话到派出所,户籍处不同意更改户口,现在不知如何?请指教

其他 2016-04-16 22:46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您好,请具体咨询派出所。如果涉及财产继承,可以通过遗嘱方式办理。具体细节,可与律师联系
  •   1、由原户主及现户主各自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及更改户主的申请书(由户内人员签字)等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说明实际情况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1、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孩子的户口可以在当事人办理夫妻投靠的前提下,随迁至父亲的户口所在地落户;  2、户口本改名字需要征得双方监护人及孩子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等的意见,在各方出具同意更改的书面意见后,才能办理该项;  3、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4、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咨询工作人员,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您好,恢复户口想达到何种目的呢?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详谈。
  • 请具体咨询派出所。如果涉及财产继承,可以通过遗嘱方式办理。具体细节,可与律师联系
  • 您好:如涉及财产问题,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 看看不同意更改户口的原因。
  • 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 您好,户籍问题请咨询派出所,涉及财产继承,可以通过遗嘱方式办理。
  • 您好:根据司法部《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复函》规定,对于自幼收养的养子女,由养父母抚养成年后,因某种原因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又申请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经公证处审查,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经公证机关公证或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且恢复收养关系确实有利于对收养人的赡养的,可予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六条的限制。 所以,要看您是否符合这个要求,如果符合,可以办理公证。
  • 恢复户口想达到何种目的呢?如果是为了继承你的财产考虑,建议走遗赠。可以委托我律师团队处理。
  • 你好,要看不同意更改户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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