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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向总经理助理(女婿)借款,公司担保(无股东会决议),调解书让公司还款已生效。该总经理助理掌控了公章及财务账册等。现公司股东要求董事长和总助连带责任赔偿,总助能否定义为实际控制人?

其他 2014-07-15 10:09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按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从你所说,尚难以认定总助是实际控制人。
  • 这个很难从掌握公章账册来定性的,公司法的定义是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能支配公司的行为的。
  • 只是掌控公章和财务账册不能确定为实际控制人,还要综合考虑人事权、财务权等等。
  • 如果股东不尽清算义务,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算程序:公司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制定清算方案,并经相关部门、组织确认;分配财产;制作清算文件、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办理注销登记。
  • 公司有权主张 需要律师帮助可电话联系面谈
  • 如果掌控公司的公章,并且盖章不受限制,我认为可视为实际控制人。
  • 只是掌控公章和财务账册不能确定为实际控制人,还要综合考虑人事权、财务权等等。如需帮助,愿免费协助.可以通过Q Q和飞 信在线咨询
  • a.不适宜定义为实际控制人,有关总助; b.为什么是调解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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