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开发区一家日企的正式员工,于2009年4月生育产假已经到期,刚生完孩子时公司说可以歇哺乳假至孩子一周,可当产假结束时又说不可以歇,最后商议说是公司照顾我把每天喂奶的一个小时折成天数20天左右吧可以给工资,其余也可以歇就是不给工资只负责公司那部分保险,歇哺乳假每个月应该有80%的工资的请问公司这样做符合规定吗

仲裁 2009-08-13 09: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并没有规定哺乳假期,原则上员工是需要上班的,单位可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以照顾哺乳妇女。
  •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天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