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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01年初,我购买了单位的房改房,2001年7月6日,单位财务收了我400元,收款收据上已注明押金,用于装修垃圾清理费用。之后,我将押金条夹在书里,因房屋是结婚用的,2004年12月我才结婚,装修也不在急上,很快,我忘了此事。2009年8月,我无意中找到了该押金条,即到财务领取押金。单位财务向我出具了一付款凭证,内容是:2002年1月8日,单位财务在扣除50元/户的垃圾清理费用后,剩余350元以现金形式造册发放,我户的领款人为单位另一同志。但至今,该同志未将押金款项给我。我认为,单位财务的这一做法欠妥,一是我没有委托任何人帮我代领押金款项;二是发放押金时没有通知我;三是即便该同志出于好意帮我代领,但单位财务没有告知我;四是退还押金时应凭押金条收据,即便押金条遗失,也应该由当事人出具书面说明。当初,我交押金时,是本人亲自到财务科办理,为什么退还押金时不需要本人亲自到场呢?现在,已经八、九年过去了,若代领的同志一句“时间太长了,我不记得了”或是他干脆子虚乌有的答复已给予我,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代领同志拒绝支付,我能否找财务科要回押金款项?谢谢!

其他 2014-03-12 05: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实际情况,对于用人单位收取的押金的行为违法,劳动者当然有权可以要求退还。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不退还押金,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赔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员工,不得收取员工的押金,因此,单位收取押金是非法的,劳动者无论是否继续在单位工作,都有权要求退还押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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