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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在闹离婚。两个人为了一个三岁的儿子争得死去活来的。姐姐的理由是孩子一直都是她带的,孩子跟她感情比较好,可是姐夫家里人也想要孩子。双方协商不成准备闹到法院去了。我姐姐让我帮忙咨询一下,离婚孩子怎么判?法院的依据是什么?因为姐姐真的很想要孩子。急需大家的帮忙,谢谢了!

离婚 2009-08-15 11:2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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