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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昨天晚上在家里面给稻田的禾苗放水,因为水要从叔叔家的田里面过,结果他竟然不准,在争执之下他和我爸爸动起手来,先是我爸爸和他两个人打架,结果他老婆在旁边看见打不赢我爸爸,竟然回家接了一根很粗的钢筋来,两个人在田边围住我爸爸,男的死命掐住我爸爸的脖子有抓又是勒的,女的就用钢筋死命的往我爸爸身上打,把我爸爸差点打到没命,这样子还没有人看见他们在打架直到我妈妈外出回家才发现然后打110,120,再给我打电话,我爸爸现在在医院做了各项检查,现在医院大致判定是轻微伤,外伤很严重,内伤还不确定,派出所当时去了现场但是没有找到那根行凶的钢棍,没有说几句话就走了,我现在该怎么办,我想找市公安局,或者上诉要求赔偿是不是合理的?我该走什么样的程序?

其他 2018-08-02 05: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 轻微医疗事故医院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一般医疗事故分四级,没有所述的轻微等级。
      如是定位四级医疗事故等级的,医方只负次要责任,一般只赔偿30%。
      附有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您好,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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