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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是8小时工作时间,但是我们公司有些岗位是不能用这个来的,而且也很难控制,一定要8小时工作时间么?不是有特殊的情况么?

其他 2009-08-18 10:4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有些特殊的岗位不一定是要适用8小时工作时间的,你说特殊情况是指不定时和综合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它的适用范围是: (一)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主要是指: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我市以外的供销、采购和其他常驻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可以适当进行休息的值班人员等。 (二)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进行工作的职工。主要是指: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与铁路相关联的驻站人员以及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 (三)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一)以周或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1)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设备需要连续运行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主要是指:化工、冶金、电力矿山、地铁等行业的直接从事生产、运营、维修等有关人员。 (2)应职工家庭住址距工作地点较远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的人员。 (二)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1)因工作性质所决定,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主要指:交通、邮电、海运等行业的作业人员。 (2)工作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和行业的部分职工。主要指:地质勘探、建筑旅游及养殖、冷食、饮料生产等行业的有关人员。 (3)建筑施工企业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外地务工人员。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需报经市、区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其所在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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