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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0日某市食品厂与某市商场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食品厂供给商场总价款为5万元的食品,交货期为同年4月14日至20日,合同的终止期限为同年5月10日。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供需双方的违约责任。其中,供方的违约责任为:如果不能交货,应按需方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至同年5月底,商场始终未见货到,遂即给食品厂发函催其发货。食品厂回函称:“合同已经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购销已经解除。”商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厂履行合同。 请问: (1)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了吗?(2)商场享有哪些权利?

其他 2018-02-02 23: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商场有权要求食品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如有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  1、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一般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  2、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某些合同纠纷涉及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的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3、根据《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4、其他民商法单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其规定,如《海商法》第257条至第265条规定的不同时效期限,从一年到三年不等。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因合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自由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在法律上称协议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往往规定在本地法院)来管辖案件,以节省费用,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应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自由选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二、被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关联,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进行选择,而当事人在制订合同争议条款时应做到表述明确,选择的管辖法院是确定、单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法院。如类似因本合约发生的任何诉讼,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虽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无效,但若发生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提起诉讼的情况,则很容易引起管辖争议,造成诉讼程序的延长,诉讼成本的增加,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合同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案件决定管辖法院,而不能以协议决定第二审法院。
  • 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否终止要看合同的约定,一般而言必须要通过法院才能解除合同的或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违约关键是看你们合同的约定。如需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或是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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