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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多次暴力行为,形成我和孩子身体和精神的严重伤害,他还提出无理要求,要分我娘家的一半房产,和他的小三去住。我想回户口所在地起诉,但是听说只能在常住地申诉,可常住地的法院有他的亲人,我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12-10-23 12:5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建议向法院起诉离婚,总归是离得掉的
  • 建议委托律师为其办理,如需帮助可致电咨询
  • 被告户口所在地也可以。
  • 如果对方离开了住所地超过1年,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 你可以去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起诉。
  • 您好!委托律师维权。
  • 1、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递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 起诉离婚要在被告户籍地或是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要有证明)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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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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