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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有三个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以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起诉,涉及的是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机构必然为医学会。如果以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起诉,医院也只申请了“医疗行为的有无过错”和“原告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与医院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鉴定。在这种双方都未涉及“是不是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法院直接委托医学院会鉴定,有无法律依据?而且,据称,即使以服务合同起诉,鉴定也要由医学院会进行。有法律凭据吗?

其他 2009-08-28 22: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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