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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前我兑一个饭店,那个饭店的老板说房子是他的,当时我年龄小不懂,我说要看房照,他说房照还没办下来,于是我就相信了,把钱也给了他,我们签订的合同上写的是一年房租是三万元,我是分两次给他的,这两次一共给了他两万七千五百元钱,因为后来真房东来向我要房租了、我才知道我被骗了,所以剩下的两千五百元我就没给他,于是我找了他们两口子、让他们两口子给我打了欠条,证明他们收了我的房租钱《两万七千五百元》可是给了这两万七千五百元之后、这个骗我的人和他的老婆都消失了,我也联系不上了,《在我们签订房屋租售合同上骗我钱的人是甲、我是乙、合同上这样写的、甲将坐落在某某小区的【自有】房屋租给乙,租金为一年三万,之后他收我的钱是被我发现他是骗子之后给我打的欠条》请问他们这样构成诈骗罪吗?如果是的话够不够通缉?很急。感谢您!!!

刑事辩护 2013-04-20 09: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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