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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搞房地产开发的,最近在县城中标了一块土地,正在建设中。可是却因为没有缴纳土地使用税被有关部门给停工了。他不明白为什么是自己中标的土地,已经交钱为什么还要交土地使用税呢。其实我也不懂房地产开发业是不是都要交纳土地使用税,还请有关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谢了!

个人税收筹划 2009-08-28 10: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既然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缴纳房产税,所以也无须缴纳土地使用税。有的企业认为只要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就无须缴纳土地使用税,还有的企业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等优惠政策以及征用的集体土地和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也无须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等。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第17号令)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同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土地所在地的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在纳税时限上,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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