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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同诈骗共犯吗? 1、王某为取得某县机械配件厂信任,让其朋友出租车司机李某冒充济南某大厂供应科主任,与其一同到机械配件厂洽谈业务,并取得了该县机械厂的信任。后王某独自与某县机械厂签订了合资协议,并让该厂为其发去了300套配件,在接货时,为不让该机械厂产生怀疑,王某又让李某以济南某大厂供应科主任的身体与其一起去接货并验货。后王某将3000套配件以低价处理,所得款项均挥霍一空。李某将3000套配件处理的情况及所得款项,李某均不知情。在整个过程中,王某在与李某一同去某县机械厂时因是用的李某的出租车,给了李某5000元租车费(比正党租车费要高),在李某儿子结婚时给了李某5000元。 请问:李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共犯?问题补充: 2、在王某取得了第一批3000套配件后,又曾向某县配件厂以济南某大厂的名义发出了一个订货单,订货单标明要再订购2000套,因上一次王某就未给货款,所以某县配件厂没有同意为其发货,王某的这次行为是合同诈骗未遂吗?

刑事辩护 2013-03-31 21: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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