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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1:确认被申诉人不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2:确认申诉人还在伤病中,在没有被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前没有过申诉期。 3:责令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而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7万元整。 4:责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非工伤致残工资15万元,医疗费8万元,伤残补贴5万元,后续未知治疗费。 5:责令被诉人办理申诉人因非致残的退休手续。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1991年进入**金矿工作,从事井下运输工,当年10月调往井下天井制护工,同月17日因炮烟中毒,工伤一次。11月调回运输班。1993年干轨道工锯板工, 1996年在坚井干运输工。多次评为先进工作者。在工作期间被诉人凭借用人单位的优势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天有不测风云,我于2004年7月23日因摔跤伤不幸得下精神 病瘫痪,经有关部门签订为3级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伤病期间 金矿没有报销过医药费,伤残补贴没有发,连工资都停发至今。只是在2004年7月24日到2006年6月30日之前 发给我的劳动奖励2927.40元。我还得知被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为申诉人缴纳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使得申诉人在因非工伤不能报 医疗费,也不能办理退休手续。本人委托人多次找第一被诉人解决问题都在一直拖延,在第二被诉人成立后也多次找过,第二被诉人也像第一被诉人一样也在拖延。 综上所述,被诉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特止申诉,请求依法裁决。 止致 万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其他 2009-09-09 09: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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