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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老公几天前刚刚离婚,孩子现在是五个月,归女方抚养。但是,目前前夫提出,想把孩子暂时放到他爸妈家抚养到三周岁(因为我一个人,又要上班,又要照顾宝宝,要请保姆。)然后再由我接到深圳来抚养。但是我担心,孩子三年后,不认母亲,这个时候,男方如果舍不得孩子,再和我争儿子。前夫说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孩子三周岁,无条件转给女方抚养。”请问,如果公证后,是否孩子三周岁的时候,他们就无权通过法律途径去争取这个孩子?谢谢!盼复!许女士

离婚 2009-09-18 10: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证解决不了问题,你的担心很可能发生,建议另想其他办法。
  • 孩子2岁以下基本上会判给女方,10岁以上会征求孩子的意见,2-10岁之间的,需要看谁有利于孩子成长,女孩子一般也会判给女方,经济条件是一个重要因素。收集对方存在婚姻过错的证据(如:家庭暴力、婚外情、赌博等),争取能一次判决离婚。在深圳,男人离婚再找一个年轻女人再婚的很多,一般也会生孩子,所以虽然你的孩子有继承权,但是他的财产很难保值,既然离婚了,当然应当考虑多分财产,起码是给孩子的财产,你总希望孩子今后条件好一些了。
  • 公证后,如果以后对方不愿意把孩子交你抚养,很难执行的。
  • 三周岁时,应当由您抚养,但以后情况发生变更,对方可以要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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