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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投保时就已过期,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后依法院判决赔付后,以无证驾驶为由向我追偿。抗辩:一是《交强险合同》11万限额内必须赔(标的额10.8万),与证件无关,不是商业险;二是《条例》可追偿1万元抢救费用,不是死亡等费用(2000多元的抢救费用我交的);三是山东省高院文件规定可以追偿,所指情形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件过期不等同于无驾驶资格)。我补办新证,有效期与原证衔接,车管所认可;四是合同要求入保提供驾驶证,保险公司未审查和明确告知;五是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是赔偿,不是垫付;六是争议焦点不是驾驶证,而是追偿理由是否成立? 一审法院以《驾驶证申领规范》“过期一年以上自动注销”认定我无驾驶资格,判我败诉,其他理由不采纳。 我上诉中院。《规范》和《高院意见》事故之后实施,法不溯及既往,且新旧证衔接。10月9日开庭3个多月还未判,我担心法院抓住一点就判我败诉。难道保险公司一点责任没有?权大于法? 一审法院对我的理由不采纳,又给不出否定的理由,如果二审法院同样如此,我找不到新理由,到省检察院或省高院申诉有用吗?二审终审,不影响强制执行,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3-01-23 07: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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