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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下,我家从事娱乐服务行业。一个月前因为一些事情,被带到派出所审讯了一晚上,一个员工被拘留七天。现在过了一个月多了,派出所民警来通知去派出所交罚款,5000至一万元。这期间我们没有收到任何罚款通知书或者告知单。派出所这样的行为合法吗?我们需要去交罚金吗?谢谢!

行政诉讼 2013-01-23 15:23 人浏览
共14位律师解答
  • 不合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 温馨提示:建议请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 可要求派出所出示处罚依据、决定,否则可以拒付。
  • 不合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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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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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要求派出所出示处罚依据、决定,否则可以拒付。
  •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下列规定: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公安行政拘留和罚款必须要有处罚决定书,较大数额罚款必须要听证,否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对公安的行政处罚不服,你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要求对方出具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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