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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9年4月份到苏州独墅湖高教区某研究院做招生工作,当时签的是到8月底的短期合同,薪资是500元/月加25元/天的餐费补贴,这个餐费补贴只有出差外地的时候才有,也就是说正常工资的500元/月,至今还未续签合同,我对这个单位已经失去耐心,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09-09-20 10: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单位的工资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少发的工资、保险、经济补偿金
  • 未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要求补足,并支付赔偿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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