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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日我将我的车间租赁给别人一年,租金为8万元|年,2009年5月对方提出继续租我的车间,不过因生意不好,提出降租金;我答应将租金降为6万元,并收到对方给的一万元定金,打了收到条(大概内容:2009年10月1---2010年9月30日租金为6万元,收定金1万元)。在此期间我因事情,向对方提出或借或等同预付租金2万元,可对方没给。 眼看十一就到了,对方一直没提继续租赁一事,没提续合同之事; 在此,请问律师: 1;到十一后,如果对方继续不提租赁一事,我是否有权不租赁给他?并终止已到期的合同? 2;2009年5月给我的1万元定金,我是否有权作为违约金,不给对方? 谢谢! 2009-9-28

其他 2009-09-29 22: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他的定金给你了,你应该在10.1之后做好把房子交给他使用的准备,至于他什么时候给你租金可以协商。
  • 收条:2009年10月1---2010年9月30日租金为6万元,收定金1万元。这在法律上的效果就是:合同续租一年,租金6万,你不续租,双倍返还定金,对方不续租,定金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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