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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小孩在课休时间,与另一个小孩相互用皮筋包铅笔互射对方,结果造成对方眼睑破裂,我朋友当时就送受伤小孩去了医院,,学校后来也去看望了受伤小孩,但学校在这事方面认为没有责任,我想问学校有无责任。谢谢

其他 2009-10-05 17: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学校有一定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学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有一定责任,担责任不大。最多承担20-30%。 〓〓〓〓〓〓〓〓〓〓〓〓〓〓〓〓〓〓〓〓〓 ——供参考。如对解决你的问题有帮助请予采纳。
  • 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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