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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8节第359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是不是多了个“组织”和“强迫”就不一样了呢?是不是刑法的那五个条件都存在罪名才成立啊 ?那一个自己长期卖淫的女人在索要了一个良家妇女2000元钱后,把她带到一发廊卖淫,算不算“组织”啊?

刑事辩护 2009-10-09 23: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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