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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我方驾驶摩托车与另一方驾驶的无牌农用四轮车同向由南向北行驶另一方在行驶拐弯处时掉头,与我相撞,造成我左手桡骨远端骨折,右颈平台骨折住院治疗交警责任认定他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请问对方无交强险、无牌无证,法院说对方没有交交强险所以赔偿不包括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1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所有费用都要划分,合理吗?

案件执行 2013-03-18 20: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九十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未投保的应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由四轮车一方承担,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结合双方责任比例确定赔偿责任。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 您好,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由于农用四轮车未投保交强险,对于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的部分由四轮车一方承担,超出部分结合双方的责任比例承担。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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