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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梁**,系该单位负责人。电话:**05。 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32000元(月工资8000元×4月);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从2012年10月到2013年3月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在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10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前期为被申请人筹划运营开业工作,同年12月7日正式试营业。双方约定工资为8000元一个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近7月,没有给其发放工资。被申请人没有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为严重违法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申请人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按时发放工资;第81条的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一直未果,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要接受刑法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会提起劳动仲裁,敬请依法公正处理。

金融 2013-04-02 06: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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