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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10月3日下午3:05在某大厦的停车场取车时,被地上的防撞栏切口处绊到左脚的尾指,致使尾指肌肉破开,爆裂出血,缝了5针。事发第一时间通知了车场的保安和当班管理人员,当时共有三位车场的管理人员到场(其中一位保安)。本人的朋友当场做了记录,要求当班负责人,签字确认,但当班负责人不肯签字。由于大量出血,本人的朋友于是用手机拍下现场情况,马上到医院急诊。当班负责人陈平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现场,并说由于国庆放假,管理处没有领导在班,要本人十月九日后来管理处报告处理。本人保留了停车收费票据。 本人要求管理处对以下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1/自事故发生至病情痊愈的所有医疗费用; 2/自事故发生至病情痊愈期间的误工费,按80元/天计算; 3/此事故对本人心理和生理造成伤害,严重影响本人日常生活,故要求赔偿1000元。 现对方只是口头表示同情,不愿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教我该怎么做?

其他 2009-10-15 17: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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