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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4年3月6号到一家企业上班,试用期一个月,单位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2月21我回家休了5个月产假,单位只给了3个月带薪产假,按我的情况属晚婚在2008年8月10号我休完产假回公司报到,单位无故把我辞退了。像这种情况我要求单位支付我双倍工资应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呢?我都可以提出那些要求和赔偿呢?

其他 2009-10-29 18: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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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应当从2008年的2月起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故辞退员工支付双倍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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