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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小区内,2012年10月8日,本人驾驶机动车20KM/H以内速度由东往西,电动车由北往东转弯,两车相撞(相撞部位是机动车右侧处,可以说是他来撞机动车,机动车一点油漆刮擦,电动车基本无损伤),当天医院检查电动车驾驶员仅软组织损伤,当时交警未开具《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第二天补开《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上面写机动车全责(因属同一小区,而且受伤不严重,我有保险就写了个全责,且双方都签字了),后检查有三根骨折(轻微,家里休养即可),一月余又得了黄胆肝炎,以他说法是用骨折药物引起,用去医院费10000多元,骨折花费约3000-4000,3月份,电动车主现他向绿城医院医疗鉴定10级伤残(理由是11月9号有CD显示胸膜肿胀,粘连)现他向法院起诉赔偿11万元。请问我现在可以对交警认定结果由法院重新评定吗?按事情描述电动车主肯定是有责任的,没想这么件小事他弄这么复杂,如果知道此结果当时肯定不会同意自己全责

其他 2013-05-29 12: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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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可以让对方通过法院起诉解决,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出,具体可与律师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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