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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于2007年10月9日协议离婚,并在当地的婚姻机关办理了离婚证,签的离婚协议也在婚姻机关存了档,协议中明确了财产分配,婚姻内所修一栋房屋归我所有,我也在离婚后就申请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因以前需要贷款,房屋的产权证已在房产局办理了他项权证,抵押在当地信用社代款用了,所以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未能很快办下来。在离婚后的11月份,前夫与人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对方将前夫诉上法庭。离婚后我与前夫就没有来往,此官司一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直到对方申请执行,法院于2008年6月6日将我的房屋查封,理由是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名字还是前夫的,另说租赁合同是在离婚前产生,(我和前夫的关系一直不好,他们在外地做的一切事我都不知情),我感觉冤屈,但我既不是被告,又没有夫妻关系了,还有离婚协议写的清清楚楚,我该怎样维护自已的权益?

案件执行 2009-11-10 10: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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