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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 我于2003年年底离婚,所居住的房子是我的户名,尚有七万元贷款,还款年限为十八年,离婚协议中由前夫偿还。如今前夫的生意已经做大,而且还将重新组建家庭。为此,我多次向他要求提前还贷,以归还我的房契,终以生意为由拖延着。 于是,今年八月底我打算将房子卖掉,前夫以方便居住为由,提出要买回,并提议将其另一套出租房互换。成交后,他又提议我将房子直接过户到儿子名下,我答应了。而在准备与儿子过户的同时,他提出要将房契贷款,我并没赞同。 但是,他却在没有向我作任何说明,比如房子的贷款方式、贷款用途、还款期限,以及房契归还的保证等等的情况下,轻易地就将房子抵押了十五万元,而且期长又是十八年。这样一来,就等于我名下的房子和儿子名下的房子,共背负着银行二十余万元的债务。 为此,我该怎么办?我能够讨回公道吗? 谢谢!!

其他 2009-11-16 15: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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