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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4月离婚时,法院把男方工资中消费的1.5万元作为共同存款平分。没查分女方工资。男方承担了女方03年3月的债务3万元中的一半(债务男方从来不知道),离婚后半年,男方发现女方在04年4月卖房交定金2万元的收据和04年4月工资中支出的3.6万元(男方也不知道)。请问,这5.6万元是共同存款吗?男方能平分吗?

离婚 2009-11-20 1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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