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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七年父亲与其它区村民林某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赁合同书,合同提到:1、在出租期间,如有政府建设需要土地征用或其它征用,征用土地的地上物和生苗的一切赔偿损失费归乙方所有。2、在出租期满后,甲方必须承担乙方租用土地范围内的地上物,按实物品种、数量时价折算收购。 请问律师们这两条合法吗?土地被征用的一切赔偿损失费都要给乙方吗?出租期满,我们还要花钱把那些地上物(龙眼树)买回来吗?合同里没有提到违约赔偿金,如果我们违约了那要赔多少啊?怎么违约?谢谢。

其他 2009-11-23 15: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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