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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因做生意失败,欠下银行6万块钱,当时为尽快偿还银行,遂提出将自家房屋的二三楼抵押给我的大伯娘获得借款6万元,并且约定10年内原价赎回该二三楼。但是我大伯娘却拟下了买卖协议,并通过公证的形式,约定我家的二三楼卖给了她,并且说10年内可以随行就市赎回三楼。当初因为急于借到钱偿还银行,我父亲没有仔细考虑就签订了该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卧大伯娘就将二三楼出租出去,自行收取租金。 我现在有两个问题,一是我父亲的房子是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我们也只有土地证,并没有房产证,而且买卖协议签订后,并没有过户的形式,请问这个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二是,因为我大伯娘仍然属于农村户口,是否有本村人购买房屋有效的说法?三是,如果按照之前私下约定好的,我们是否可以以原价赎回房屋?

其他 2009-11-25 15: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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