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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至2001年在一家国企工作,在工作期间得了精神病,2001年单位人事改革,将一部分员工裁员,其余员工继续留任,我哥成为一名下岗人员。因我哥没有再就业能力,单位同意继续让他在该工厂工作,待遇不按正式员工对待。不签合同,不上保险,工资和农民工一样(不足1000元),每月休息一天,每天工作12小时左右。我哥06取得残疾证。 现单位通知签2年期劳动合同,条件是自己把前期保险补上。请问:1)13年前没签合同最多可获得多少补偿,如何计算?2)前期保险应由单位是否补缴?3)劳动合同应从什么时候要求单位开始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4)前期自费医药费用能由单位承担吗?5)能否要求单位按正员工补偿01年至今的工资及加班费? 总之,鉴于我哥的情况,如何争取最大的补偿,做为他今后生活的经济保障(最好不被单位辞退的前提)。谢谢

其他 2013-07-09 09: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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