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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2008年6月,股东间以1元钱的价格,转让几百万股权,在同年12月,又以1元钱转让几百万股权。此事与税务部门沟通几点十次。 请问,可以依据【2010】27号文,和税务部门进行沟通?

金融 2013-07-21 21: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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