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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云南昆明某大学的一名行政管理人员,自1995年进入学校至今。期间2005年学校与我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第一次合同到期又与单位续签了3年的合同(2010年4月到期)。但是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单位就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了,我曾经几次申请均未果。我的社会保险也是从2005年购买至今的。我个人的劳动报酬就很低了,工作性质、时间和别人一样,甚至工作时间远远超过了正式工。“新法|”实施了,我想请问:像我这样适合新发新规之:、我可以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要求单位补缴我自之进入单位来的社会保险吗?同工同酬条件吗?,谢谢

其他 2013-07-16 16:2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但是95-05年期间要证明你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所述问题应该可以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此事问题细节过于复杂,建议约律师面谈后寻求解决之道。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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