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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打架,对方为轻伤甲级,一直不肯调解,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1;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一切经济损失计人民币十万元整(100000元),此款在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甲方并获得释放之后,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2;乙方不再向甲方提出人和要求,并请求公安机关不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现在案件已经到了法院,我要求退回之前交到中间人手中的十万元整。按法律程序,我交的这十万元整可不可以拿回来?

刑事辩护 2009-12-04 18: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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