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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02年在一单位上班,作为临时工的我,一直工作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更改,单位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各项保险,合同是一年一签;到了2010年有了劳务派遣单位,我的单位为了规避责任,就以我们个人的名义与劳务派遣签订了合同,也是一年一签;2012年11月份,本人因为查有疾病不能上班,就向单位请了一个月的病假,到期后,又请了半年的假,两次请假都附有诊断证明。第二次是医院要求我住院治疗,所以才请了半年,但是由于家庭经济条件的原因,没有住院,一直在家吃饭治疗。假期到期后,去单位问,单位工作人员说我的劳动关系已经转到劳务派遣了,也就是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像这种情况我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急求助

仲裁 2019-12-26 12:2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按规定,员工休病假,公司是要按照规定照样发工资的。但是,有些员工因为病情较重,请的病假较长,或者是疾病根本没有康复的可能的话,不正规的公司就会立马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实际中,公司想要开除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就只能在以下几种法定情形中才可以: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而且,在符合上面这三种情况下,公司还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这样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 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配合办理档案社保等迁移手续,有新工作单位的,可以将档案社保等转移至新单位,没有新单位的,一般当地人才市场会提供暂时接收的手续,可以咨询一下。入职新单位一般都会要求提供离职证明,在离职的时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你好,可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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