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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家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十多年,表现一直很优秀,年年被评为先进,有市级的,有区级的。由于年龄原因于2005年7月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因工作需要,虽办理了退休手续,却从未曾离开过目前的工作岗位。06年被授于萧山区劳动模范荣誉称号;07年被授于杭州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按杭州市有关规定,他可以享受一定的劳模待遇,主管部门也审批同意了,但社保部门不接受(按规定劳模所在单位要先向社保部门交10000元钱,我朋友单位也同意交),理由是评劳模时已办理退休手续了。杭州市委办发〔2007〕22号关于《杭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阶层人员。”文件没有规定退休人员不能评劳模呀?何况主管部门都批了。社保部门的做法对吗?添麻烦了,谢谢!

其他 2015-01-02 02: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办理退休的范围:   1、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保部(以下简称社保部)档案关系在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档案管理中心)的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报批手续由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2、养老保险关系在其他社保机构的存档人员,由本人及缴费单位向该社保机构申请办理退休。   (二)办理退休的条件:   1、存档人员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养老统筹,并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2、存档人员以存档前身份确定其退休年龄:干部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   3、存档人员申请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提前退休,须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年龄为男50周岁,女45周岁。   4、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达到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退休年龄为男55周岁,女45周岁。   (三)办理退休的手续   1、申请办理退休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集体委托存档的须持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并提交下列材料:   (1)存档凭证及存档合同。   (2)本人户口及户主页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5)2寸照片一张。   2、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确认的提前退休工种批件的复印件一份。   (2)本人《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一份及一寸照片三张。   3、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鉴定书面申请;   (2)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包括:住院、门诊病历、X光片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材料;   (3)一寸照片三张,劳动鉴定费200元(代收)。   4、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后,本人到社保部清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开出清算单,档案管理中心依据清算单计算退休金。   (四)其他有关规定:   1、根据京劳社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存档人员退休后实行属地管理,退休费的领取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人事档案同时转入街道。退休人员与我中心签定的档案管理合同自档案转入街道之日起自行终止;   2、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发给退休人员全市统一印制的退休证,领证时收取服务费150元;   3、本人凭退休证、户口本及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科或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退休费领取手续;   4、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退休人员,可凭退休证到原公积金交存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5、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往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社会保障所;   6、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存档人员,从退休之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 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各种原因延期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如下办法处理:(1)对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期满退休,下月起计发待遇。(2)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账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如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增加后的标准计发,不再补发。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低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补齐。保管档案的中介机构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3)因劳动保障部门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下月计发待遇。延期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标准并补发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 【工人 退休】《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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