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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公司今年5月份以前的工资单上有加班时数与应得加班费,从6月份开始这个加班费没有列到我们的应发工资总额上,只是在实发工资总额后面在加上这个加班费,工资单上也没有注明是加班费,现在合同期到了,公司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在补偿的时候,我们就没有得到这个加班费了,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存在法律漏洞呢?

争议解决 2013-08-19 07: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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