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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期间我(被告)作为单位领导,安排堂兄(原告)入职单位。由于原告无法完成1998年度电费收取任务,向我借款5971元,双方立下了借据为证。 该笔借款发生后两个月,由于单位资金周转不灵,要求各员工提供借款。因原告也没有能力提供,又向我借了9500元,双方立下借据为证。 2007年原告女儿(也是案子原告之一)代其父亲还了6000元。2012年8月份起,对方开始否认借款,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还款给我取回借款字据私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借款字据签名不是原告亲笔签名。对方以此为据到公安机关控告我诈骗,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认为有人证证实借款事实存在,对方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其后对方又到法院控告我当事人不当得利。一审我没有请律师,现一审已判决我输。现在我想上诉。 我的证据有: 1、 当时单位的财务存档资料。 2、 单位同事知道部分细节,能证明原告没有能力上交5971元电费和9500元借款。 3、 公安局笔录中,被告曾承认5971元借款事实,但其主张已还清,其在一审中又没能举证证明该主张 4、 公安局笔录中,被告曾否认其向单位提供了9500元借款,但承认收取了单位归还其9500元借款本金。

其他 2013-08-02 0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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